乡镇学校有部分老师由于种种原因,离开本地学校到外地谋生。自从上级实行教师绩效工资以来,应该确认的是市财政、市教育局按照当地在编人数下发了人平一定额度的绩效工资,有的乡镇将所扣留的不在岗教师的绩效工资按照一定的标准当年就分发给了在岗的教师,充分体现了绩效的意义;但有的乡镇教育组将下拨绩效工资平均分配,并且将不在岗教师绩效工资扣留没有分配给在岗教师,也没有作为奖励经费用在激励学校教学工作;这样的乡镇有在编不在岗人员7、80人之多,这些年来所扣留的绩效工资也不是一笔小数目,请问这些经费是归属乡镇教育组所有还是应该回归国家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