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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跨月红冲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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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在2014年4月开始给一客户开了机打增值税普通发票,对方收到票后未提出问题,15年1月对方称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前期的普通发票说是新会计疏忽,不知道要专用发票),请问增值税普通发票我单位是否可在收回原发票后,进行红冲,是否有时间限制,有超过半年的发票。谢谢

2015-1-14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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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二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因此,超过认证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而增值税普通发票现在无需认证,暂无红字发票的期限相关规定,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陈建富 2015-1-19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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