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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湖名居咨询后续
一一
一一

1124日,本人贴为“关于北湖名居交房手续的几个问题咨询”(编号20978),房产局27日予以回复。首先对贵局的及时回复表示感谢,但贵局的回复还是没能让我清晰地解决问题。

1、物业要求预交一年零两个月的物业费后才交钥匙,无法律依据。在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并没有预交物业费的条款,且房屋已达到双方约定的交付条件和期限我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按合同约定房子应该交付给我使用,否则构成违约。至于物业费,则是业主在房屋交付完毕后,与物业发生另一项约定关系,业主有义务按约定缴纳物业费。请问贵局怎么看?

2、按照《天门市物业管理办法(暂行)》第十二条,“房屋交付使用前(含当月)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房屋通过竣工验收达到交付条件,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理完相应手续的,即为交付”到目前为止(1130日),房屋并未办理完相应交付手续,还没交付给我使用,所以我是不需要交十一月份的物业费的,如果是在201511日之前完成交付,那么12月的物业也是不需要我来交的,请问能这样理解吗?如果贵局依然坚持编号20978留言的回复“以款到账之日起作为交房时间是充分考虑了客户益的,这一规定对客户有利无害”,那么请摆出条文。

3、请问关于垃圾清运费,所执行的新的收费标准是怎么样的呢?

4、请问“现房交易,在成交前客户对所购商品房进行过反复看验后成交的”,就能看出厨房卫生间防水质量?我根本没有“要求先交钥匙,后办交房手续并付款”。我也知道先交钥匙后办理手续“是没有道理的”,我提出的是,“如果物业坚持先交钱,而我不妥协,致使交房手续不能顺利办理,算谁的责任?”。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我交完了房款,房子应该交给我了,也就是办理交房手续,对于预交物业费,则是与物业后续的物业服务协议中提出的。若物业坚持先预收物业费,才能办交房手续,致使出现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所述的违约责任,我能依法行使我的权利吗?

5、上述问题请问能到房产局哪个部门咨询,电话是多少,谢谢。


2014-11-30 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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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您好!关于您咨询北湖名居交房手续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1、物业服务费预交,以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为准。
    2、交房日期,严格按照《天门市物业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3、物业服务费与垃圾清运费,按照物价部门批准文件执行。
    4、办理交房手续,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小区业主公约等为准。
    5、上述问题咨询电话:5334717
                   天门市房地产管理局
                       2014年12月2日
2014-12-2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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