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哥网友:
你好!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
(六)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七)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八)夫妻只有独生女的;
(九)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十)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也可直接咨询:12356阳光计生热线。
谢谢!
天门市人口计生委
2011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