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倦意淡淡”:
您好!
您的留言回复如下:
2014年9月3日上午12时58分,何炎(男,26岁,开发区群力村人)到我局开发区派出所报警,称其一辆红色牌号为鄂RK7657的两轮摩托车于上月8月30日晚上9时许被朋友郭瑶瑶(男,24岁,杨林人)借走,一直未还。接警后,民警立即调查,并对报案人何炎制作了询问笔录。经调查,开发区派出所认为:何炎将自己私人财物自愿借给朋友,朋友未按时归还,属于民事侵权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畴。民警已于当日明确告知何炎,民事侵权纠纷可双方协商解决、请求司法调解或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天门市公安局
201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