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半江烟月”:
您好!您在网上的留言我们现回复如下:
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鄂价房服[2007]107号)文件规定,普通住宅的物业综合管理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对于物业公司代收电费标准,应按《省物价局关于实施居民阶梯电价试行方案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2]89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等),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水平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我省的居民电价平均提价水平2.2分/千瓦时调整。
如果物业公司在电费中每月加收“公摊费”每户8-9元:是指给排水和公共照明的费用,是不符合《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鄂价房服[2007]107号)文件规定。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天门市物价局
2014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