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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人员社会保险及补偿
   本人是事业单位(差额拨款)工作人员,如果与单位解除工作关系:1、单位原来没有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解除工作关系后单位是否应该补办以前社会保险,具体缴纳计算标准是怎样的?
劳社部发(2001)13号《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是否有效?
    2、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关系,怎样给予补偿,具体计算标准是怎样的?
    人调发〔1990〕19号《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是否有效?
    3、2014年7月1日开始执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对上述情况有什么影响?
    关于以上社保及补偿的问题请给出现行执行文件、政策依据及详细的计算标准!
2014-6-27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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