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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所咨询的问题,根据现行政策,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收养证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同时具备下述4个条件的公民可以收养1名14周岁以下的弃婴:
1、年满30周岁;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无子女;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要相差40周岁。
有子女或已收养过子女的公民,同时具备前3项条件的,可以收养福利院抚养的弃婴、儿童;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生2胎而不愿意生育的,可以收养一名非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二)同时具备上述1、2、3个条件的公民可以收养14周岁以下的孤儿。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
(三)同时具备上述1、2、3、4个条件的公民可以收养1名三代以内血亲关系的兄弟姊妹的孩子;有子女的华侨,同时具备前3项条件的,可以收养1名三代以内血亲关系的兄弟姊妹的孩子。
(四)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
二、申报材料
1、收养人收养登记申请书;2、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4、收养人婚状情况证明;
5、收养人经济能力证明;6、收养人健康证明;
7、村(居)委会证明;8、计生协议;
9、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10、被收养人2寸彩色登记照片3张。
三、办结时限、收费标准
法定办结时限:30日。
国内公民收养登记,收费标准为250元。其中:收养申请手续费20元/件;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件;收养证工本费10元/件。
四、办理地址
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市民政局
2013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