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132566”:
你好!
你的留言收到,经我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反馈,事故经过如下:
2013年10月15日23时许,事故处理大队值班室接110指令,在竟陵星星大桥北端发生交通事故,要求出警。民警到达现场,经过了解、勘验,当时张少平驾驶鄂AK7F99小桥车(系春泰公司天门-武汉车辆)沿竟陵人民大道行驶至星星大桥北端东路口转弯掉头,与正常行驶的刘良涛驾驶的粤AB6L93小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民警初步判断,张少平应负该事故的主要以上责任,因没有人员伤亡,民警要求当事双方现场协商解决。因当事人刘良涛离开了现场,加上张少平怀疑刘良涛饮酒驾车,不同意赔偿刘良涛的车辆损坏费。现场达不成赔偿协议,同时为了查清刘良涛是否饮酒,就将双方车辆暂扣到“精诚施救”车场,将刘良涛口头传唤至事故处理大队,按照程序对刘良涛进行了酒精含量测试,并通知张少平到事故大队确认刘良涛是事故对方当事人,当时张少平认为刘良涛饮酒驾车,不同意协商解决赔偿。刘良涛的酒精测试结果出来后,民警连续两天内通知张少平到事故大队就事故的损害赔偿进行调解,但张少平总是以种种理由不到,直到10月17日张少平到事故处理大队了解到刘良涛饮酒含量为正常值后才达成赔偿协议:张少平同意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承担刘良涛车辆损坏的全部维修费用。
天门市公安局
2013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