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anmenm网友:
你好!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属城镇居民,另一方属农村居民的,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你能否生育第二胎,可以比照以上规定,如果符合上述四项条件之一的,均可以到所属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市人口计生委
201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