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第七个夏天:你好!
按《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生育二孩的,应当在怀孕前由夫妻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
(三)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按上述规定,你们夫妇申请办理《生育证》,应当在怀孕前办理,这就需要你们出具近期县级以上计生部门的孕检证明,本人不在家可以到工作所在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孕检后,将当地出具的孕检证明寄回,并准备好《条例》要求提交的材料,到户籍地计生部门办理〈生育证〉。
天门市人口计生委
2013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