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不按规定停车
违法代码:10390
本人6月10日非高峰时段在元春街华泰中学门前10米处接正在买花的妻女,将车开到不影响行驶的花店门前,她们上车后就驶离,全程1分钟左右且车子没有熄火,被电子眼罚款100,不服,现申请行政复议。
网友“停车申诉”:
您好!
您的留言收到,经核查,系2024年6月10日上午,您将鄂D****4号小型汽车停放在天门市元春街华泰中学门前的非停车泊位上,且占用人行盲道停放,该路段为全段禁停严管路段,设置有明显的违停警示标志,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之规定,属于违法停车。
天门市公安局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