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23)鄂9006民初6115号的原告,审判长是张法官,在庭审过后由法官主持调解,最后出具了民事调解书,由于被告不履行民事调解书中的内容,在2024年2月22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执行立案的法官看过之后需要先了解一下,要求明天再过来,我于2024年2月23日再次来到法院,却告知民事调解书内容太含糊,词语不当不予强制执行立案。
经过多次询问了解,后来我给张法官打电话咨询,并得到回复是,不能申请强制执行的话可以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我于2024年3月3日从广州通过邮寄递交了再审申请书,理由是:调解书内容存在重大误解,不能申请强制执行,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提交了申请,今天(2024年4月1日)打电话去法院得到的答复是证据不足,不能申请再审。
我想问的是一:由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应该和判决书都具有法律效力,应该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为什么我的不能申请强制执行。
二: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得到了执行法官的认可,我以内容存在重大误解,不能申请强制执行的理由提交了再审申请书为什么不能通过再审立案。
三:张法官是一名即将光荣退休的人民法官,为民事调解审判奉献了毕生精力,处理调解过无数的民事案件,不应该出现民事调解书不能申请强制执行这样的情况,法院是讲理的地方,希望法院领导重视,要么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要么可以重新再审。谢谢!
网友:人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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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法院
2024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