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18年在水木清华购买商品房时收取4500元其它杂费,23年收房后问杂费使用情况,被告知杂费用于商品房开通水电气费用上,也声明没有开通水电气收费的发票,请问这个商品房水电气合同上是开发商完成开通,这个费用需要我们购房者支付吗?需要什么部门督促退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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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向开发企业核实,该房源属2018年9月开发企业推出的团购房源。房企与该批次购房人约定以团购价购房后需承担部分费用。
天门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2024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