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我在“天门尚居房地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58同城平台上所挂二手房信息中看中一套二手房,当时房东挂牌价为61万元,我便委托该公司帮忙联系房东进行谈价事宜,当时该公司告诉我必须缴纳贰仟元意向金来表达买方诚意,房屋买卖不成意向金会退还给买方,于是我向该公司缴纳意向金贰仟元整。该公司并出具收据。后该公司中介人员跟我对该房屋谈价至58万元。由于市场行情的下滑,我发现该房屋在不同的中介公司挂有不同的价格,有的挂牌59万元,有的挂牌58万元,我便要求该公司中介人员再帮我谈谈价,中介人员也答应,一段时间后,我询问中介人员情况,中介人员告知我,该房屋房东已出售给他人。于是我便要求该公司退还我的意向金,该公司不予退还。而且该公司开具给我的收据上的收款事由写的是:“意向陆拾壹万,讲到此价意向金不退”。最初这样就是一种欺诈行为。且该房屋在市场挂牌价格口径不一致。中介公司强制性没收意向金的行为我很不满意,烦请有关部门的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