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杨文高,家住天门市黄潭镇八湾村五组,我和妻子两人都为聋哑残疾人,由于无法与人沟通,主要生活来源靠家中务农所得微薄收入,有一个女儿目前在读大专,家庭生活非常困难,前几年被村里认定为低保扶贫对象,感谢政府的帮扶,勉强能供着女儿上学。
我于2020年1月1日驾驶摩托车在渔薪镇沿非机动车道行驶时,遭对向行驶的一辆无牌货车(车主陈某)突然掉头越过双黄线,将我撞到路边停放的四轮电动车(车主位某功)上,导致我身上多处骨折(左胫骨上段及平台粉碎性骨折,左腓骨上段骨折,右股骨上段粉碎性骨折),经天门市人民医院抢救并住院治疗38天后出院,共计支付医疗费用62305元,经法医鉴定为10级伤残。
交通事故发生后,天门市交警支队给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无牌货车主(陈某)付主要责任(70%),我和四轮电动车主(位某功)各付15%的次要责任。
但天门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020年11月)却改判,无牌货车主(陈某)付40%的责任,我和位某功各付30%责任,
经上诉至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2021年3月,鄂96民终13号),无牌货车主(陈某)付60%的责任,我和位某功各付20%责任。包括已发生及后期的医疗费用,及相关补偿金等,陈某需赔付赔偿款79288.90元,位某功需赔付赔偿款82544.01元,此外还。
由于两位被告未按期支付赔偿款,我于2021年4月21日向天门市人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然而,近半年过去了,收效甚微,两位被告均有支付能力(一位家中经营瓷砖生意,一位在家务农,有十几亩地),却依然拒绝支付一分钱的赔偿款。
交通事故过去快两年了,我忍受了身体上的巨大痛苦和精神上的煎熬,身上多处骨折使得我已没有劳动能力,家中劳务基本只能依靠我妻子。原本困难的家庭目前更是负债累累。
住院治疗的6万多元的医疗费用,两次法院庭审的律师费,开庭费,交通费已花了近2万元,都是向亲友借来,女儿目前已开学,上大学的学费和每月的生活费用,现在家里都拿不出。
之前手术植入的多处钢钉,到明年年初时需要再次进行手术取出,预计还要花费手术费用近4万元,目前想都不敢想。
实在是家中困难,走投无路,万不得已请求帮助,希望能帮忙主持公道,让两位被告尽快支付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