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3日,城市花园收取水电公摊费的事遭《天门日报》曝光后,物价局表示“经走访城市花园业主,对天门源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费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已责成该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做好协调工作,停止收取水电公摊费”“物业公司要另行收取水电公摊费,必须先报告市物价局,经核实、审批后才能收取”。(新闻链接:http://epaper.xplus.com/papers/tmrb/20090113/n43.shtml)
2年前就说责成停收,可至今却还是照收不误,请问是物价局不作为,还是物业胆大妄为,置法于不顾?这次的责成是否有效?这两年的已收取的水电公摊费怎么办,难道就成了笔糊涂账?既然不合规,为什么不责成退还?所以如果物价局真是为民做主,我代表全体业主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退还这两年所收的水电公摊费。(其实不止收了两年,是按物价局上次表态算起)。
2、责成物业在小区公告,承认错误,承诺不再收取水电公摊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