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耙市村养殖厂问题
魏女士
魏女士

我是湖北省天门市岳口镇耙市村三组居民魏群先,本人于2011年向耙市村村委会承包该村的潭湖养殖厂自主经营至今,该场地目前仍在承包期内。前几天村书记联系我表明政府要征用这块场地另作他用,本人在收到村书记通知后,积极配合其工作,并表明愿意放弃当初签订合同的剩余使用权,同时也及时地与村委会商谈前期相关投入的补偿方案,但在双方还未达成最终一致,且无人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当地政府于11月4日上午派人及相应机械设备对场地的大门、钢结构围墙、砖瓦结构住房进行了强拆,在得知被强拆消息后,我立即让人赶到现场进行了制止,但被拆除的财物已经遭到了附近居民的哄抢,为控制局面,我们只有报警求助,待警察赶到现场,所有物料均已被抢光,只来得及阻止最后一位居民将物料拉走。事情发生后,我们向村书记讨要解释,但村书记要求我们去找岳口镇政府,岳口镇政府则表明该事情我们应该找村里解决,相互推诿。自强拆事件发生,我深感投诉无门

2020-11-5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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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魏女士”:
      您好!收到您反馈的问题后,我镇迅速组织专班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处理情况如下:
      《谭湖养殖场租赁承包合同书》,由耙市村村委会于2011年11月26日与您丈夫朱武汉签订,合同期限2011年12月1日至2041年11月30日,承包面积9.7亩,承包费用10万元(实际费用9.5万元)。根据市农村集体“三资”突出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全市农村集体“三资”突出问题整治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文件规定,“由于招商引资项目需要承包村级资源的,承包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土地二轮延包期限2028年;超过2028年的发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因此,经镇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认定,耙市村村委会与您丈夫所签订的《谭湖养殖场租赁承包合同书》属无效合同。经镇专班调查,10月底,村委会已通知您限期内将院内个人资产搬离,同时,已告知您将于11月4日联系施工单位对养殖场村集体围墙及房屋予以拆除,因土地补偿款前期已依法补偿到村集体,不存在强拆行为。
      下一步,我镇工作专班将督导耙市村村委会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合同纠纷。一是强化沟通协调。及时协调耙市村村委会,对解约搬迁相关事宜进行沟通,形成一致意见。二是核实相关损失。经镇专班督办,耙市村村委会同意将剩余承包费用予以退回并按银行存款利息给予经济补偿,对塑料颗粒加工厂之前建设的部分建筑物予以适当补偿,对现有场地地上附着物拆除及转运费用给予补偿。三是落实补偿金额。在双方意见一致的情况下,督导耙市村村委会迅速将此事处理到位。
                                                         中共岳口镇委员会    
                                                          2020年11月18日
欧阳宏卫 2020-11-18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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