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8 鄂 9006 民初128号, 案的庭审过程中,我曾经将自己保管的一些单据,1、退伍安置介绍信 2、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3、养老保险缴费收据 4、人事局聘干档案管理费及合同鉴证费收据等作为证据当庭提交给审判长了,后来该案被驳回起诉。现在因为本人要补缴社保,需要用到这些单据,我想请问法院是否能把这些单据退回给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