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退休前是黄潭镇集体企业——黄潭家具厂职工。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家具厂经营困难,厂里听说父亲有亲戚是信用社干部,一再请求父亲出面,以父亲名义贷款2000元用于厂里周转。后来家具厂倒闭,贷款没及时还。1996年,信用社把父亲告上法庭,要求连本带息偿还五千多元。因为钱是为厂里贷的,父亲找厂里,找当时主管企业的黄潭经委办,但没人管,结果法庭把我父亲送到看守所拘留。迫于此种情况,黄潭经委办不得不同意厂留守人员变卖厂里设备,归还信用社贷款。我父亲当时被拘留三天后才被释放,全家人当时都认为此事已解决。
不料2019年六月,信用社又通知我家人,说当年之事还有近两千元没归还,要我父亲或者子女前去解决。本来当年为“公家”之事被拘留,就让父亲一直感到憋屈。时隔二十多年,又冒出此事,令父亲及我们全家气愤不已。既然事未了,为何当时三天就能放人?既然还有这笔账,为何信用社二十多年间都不告知?特别是这事情又出现了此种情况,应该由黄潭哪个职能部门负责?希望政府能尽快给予解决。因为我父亲年事已高,再也经受不起这类刺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