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6)鄂9006执707号,(2016)鄂9006执709号,系湖北省天门市皂市镇兴隆村七组家父王圣华农机事故死亡案件,从2015年一审到2016年二审,至2016年11月案件判决下来,肇事者吴小群(皂市镇兴隆村七组15972295586)应赔偿94733.23元,肇事者王金玉(皂市镇兴隆村七组15572304228)应赔偿48616.62元,至今受害人从未拿到任何赔偿。曾经给法官聂法官,胡多次申诉,但是一直没有任何有效的回复,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障,争取受害人合法权益,现投诉湖北省天门市执行法官行政不作为。希望领导能为民伸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