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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书
王鑫鑫
王鑫鑫

案号(2016)鄂9006707,2016)鄂9006709号,系湖北省天门市皂市镇兴隆村七组家父王圣华农机事故死亡案件,从2015年一审到2016年二审,至201611案件判决下来,肇事者吴小群(皂市镇兴隆村七组15972295586)应赔偿94733.23元,肇事者王金玉(皂市镇兴隆村七组15572304228)应赔偿48616.62元,至今受害人从未拿到任何赔偿。曾经给法官聂法官,胡多次申诉,但是一直没有任何有效的回复,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障,争取受害人合法权益,现投诉湖北省天门市执行法官行政不作为。希望领导能为民伸冤


2019-4-7 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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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王鑫鑫”:
您好。您于2019年4月7日向《市委书记专属版》留言收悉。经查,申请执行人王文逵、聂玉玲与被执行人吴小群、王金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汉江中院(2016)鄂96民终41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吴小群赔偿王文逵、聂玉玲94733.23元,王金玉赔偿王文逵、聂玉玲48616.62元。判决生效后,因吴小群、王金玉未履行赔偿义务,王文逵、聂玉玲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受理后,依法向吴小群、王金玉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二人仍未履行。此外,我院依法对吴小群、王金玉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王金玉年事已高(1948年出生),在家种地,无执行能力,也不适合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吴小群全家外出下落不明。今年年初,执行人员与吴小群所在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取得联系,要求其关注吴小群的动向,一旦发现吴小群回家,及时报告执行人员,配合法院做好该案的执行工作。
天门市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5日
程强斌 2019-4-15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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