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与琳有约你好!
我市是从2010年实行新农村计划生育惠民计划的。每年由政府对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且小孩在14周岁以内的夫妇发放1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所需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1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