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洋镇政府强占曾菱村三组45亩土地修建污水厂一事引起村民强烈不满,村民多次找镇政府协商,希望能得到合法合理的解释。而镇政府均置之不理,且罔顾村民情绪,强占土地强行施工,由此引发施工人员与村民的直接冲突,镇政府依旧不予解释说明,反而出言威胁村民。
因与镇政府已无沟通渠道和协商可能,曾菱村三组全体村民恳请市人民政府本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立党宗旨和中央关于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按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解决此事,以避免矛盾激化、冲突扩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现将该事件的历史成因、现实状况及村民诉求反映如下:
一、历史成因
1983年,麻洋镇人民政府协调麻洋镇砖瓦厂(以下简称砖瓦厂)迁来曾菱村,占用了曾菱村三组村民集体所有的45亩土地。这45亩土地并非是曾菱村未分田到户的土地,而是三组村民从每户已分得的耕地份田额度里拿出来的。为此,当时镇政府曾向村民承诺每年补贴村民粮食,为村民提供其他福利,并承诺将来砖瓦厂停工时将土地归还村民。据此,镇政府、砖瓦厂与曾菱村签订了“三方协议”。协议明确约定,待砖瓦厂停工关闭,所占用土地将原数退还曾菱村三组村民。
协议签订后,砖瓦厂在曾菱村建厂开工,三组村村民在头两年国家还实行粮票时,每年也确实得到过粮票补贴,但并没有得到过其他福利。后来,随着国家取消粮票,村民在以后的年份里就再也没有得到过任何补贴,一直到2016年砖瓦厂停产。而关于砖瓦厂所占土地,村民也再没有接到过任何书面通知或口头告知,或任何其他重新界定该土地的文件材料。
二、现实状况
2016年,砖瓦厂停产后,砖瓦厂所占土地理当依据协议退还给村民。村民为此多次找镇政府,要求按照协议退还土地,并解决砖瓦厂遗留的巨大水池的安全问题及经营管理权的归属问题。但镇政府此时却称土地已归镇政府所有,已由集体所有性质变为国有性质;而砖瓦厂遗留的巨大水池也已由外村人承包为鱼塘。
村民对镇政府所称土地性质、权属已发生变更之事毫不知情,也不能理解。在土地问题悬而未决的情况下,镇政府却要在砖瓦厂旧址建造污水厂,由此引发双方冲突。
三、村民诉求
村民除了知道当初“三方协议”的内容外,对其他情况及相应法律、政策及政府决策情况毫不知情。但因砖瓦厂土地及土地相关相关事项均涉及村民切身利益。村民希望政府在建造污水厂之前,能先就下列问题予以详细书面解释,以尽释村民心中疑问:
(一)关于砖瓦厂所占曾菱村三组土地的归属问题。镇政府既然称土地已归属镇政府,已由集体所有变为国有。村民希望政府对土地性质、权属变更的过程给予书面说明,并拿出变更的法律法规依据、历史操作记录及相应证据。
(二)关于镇政府、砖瓦厂、曾菱村所签订的“三方协议”。
“三方协议”签订之后是如何履行的?“三方协议”如今的法律效力如何?请政府给予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记录、依据及证据。同时,请政府对如今如何处理“三方协议”所涉及之相关问题拿出详细方案与村民进行协商。
曾菱村三组的人口已由1983年的120人增加到了现在的160人,人均土地远远低于同村其他组和其他村水平。三组住房宅基地也极度缺乏,家有两儿子无法分居立户只能同居一户的有好几家。这些问题都与曾菱村三组被占用了45亩土地直接有关。因此,政府有责任也有义务对此予以解决。
(三)关于砖瓦厂遗留的巨大水池的安全问题及经营管理权的归属问题。
砖瓦厂挖土遗留下来的巨大水池,明显存在安全隐患,而水池现作为“鱼塘”被村外人承包。那么,水池的安全责任由谁负责?水池的发包人系谁?是否有权进行发包?请政府就此予以说明,并对水池的安全问题及经营管理权的归属问题拿出详细的解决方案与村民讨论协商。
(四)关于建造污水厂的问题。
村民们对污水厂所涉及的相关知识知之甚少,对相关利益和环境问题也毫不知情。如果政府决定建造污水厂,村民们认为选址依据及程序应公开、透明,并应充分征求全体村民意见,村民应有知情权和表达诉求的权利和渠道。请政府就污水厂选址依据、选址程序、运营规划、环评情况及对村民生活居住的影响情况向村民予以充分说明。
上述任一问题,本应是镇政府主动向村民充分说明,并提供合法合规合情理的依据、证据及详细解释的,但镇政府现已关闭沟通渠道,拒不答复也拒绝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