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yaba010”:
您好!
您所咨询的应该是集体企业未参保人员以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该政策的参保对象是指:
1、凡具有我市非农业户口,截止2010年12月31日男46-60周岁、女41-55周岁(以下简称未超龄人员)。曾经与我市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现属于灵活就业的人员。
2、凡具有我市非农业户口,截止2010年12月31日止,男达到或超过60周岁、女达到或超过55周岁(以下简称超龄人员)曾经与我市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3、凡具有我市非农业户口,曾经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自愿申请比照上述1、2类对象的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4、凡具有我市非农业户口,曾经与中央和省属企业以及外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可申请比照1、2类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市人社局
201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