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独生子女家庭,在分配集体福利、宅基地、调整责任田、自留山,自留地时,独生子女按2个孩子计算份额。我现有一块宅基地,已建房,能不能再申请一块宅基地?村里卖地分的钱,算不算分配的集体福利?独生子女能不能按2个孩子计算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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