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领导,为什么安排年休假是每人必须休十天而且要包含双休日在内.根据国家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是各级支部有法规不依,还是局党组要侵犯职工基本权益,或者是准备支付大家剩余假期百分之三百的工资?作为市政府的组成部分如果不能保障职工的基本权益,还怎么对职工提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