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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在合同快到期的前几天终止合同
丸子
丸子

本人在建材市场上班,用人单位承诺一年合同到期后按合同补发工资,还有几天合同到期,就在昨天老板找我谈话要么续签一年合同合同期满两年一起算,要么现在走人不能按一年标准结算还得退还部分已得工资。请解答我的难题,谢谢!

2015-2-2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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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丸子”网友:你好!现就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劳动合同期限内,一方终止劳动合同须有法定理由,无法定理由的终止行为构成对劳动合同的违约。你的老板以“续签一年合同”来作为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显然不属于法定理由。老板与你签订 合同(含承诺)是双方履行合同的重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形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你的老板应该在合同到期时足额发放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双方为此产生争议,你可以向市人社局劳动仲裁院申请调解和仲裁。
   二、如果你不愿意续签合同,而你的老板提出“续签一年合同,合同期满后两年一起算”,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老板如果坚持他提出的条件(要么现在走人、不按一年标准结算、退还部分已得工资),则其行为具有“胁迫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同时第八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你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决定是否续签合同。
李博 2015-2-16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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