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路见不平也要一声吼”:
你好!
你反映的2014年1月12日006县道牛张线白茅湖路段车祸事故经过、侦破工作情况及具体处理情况如下:
一、事故经过
2014年1月12日晚19时05分,我局交警支队事故大队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值班民警赶到事发地点牛张线白茅湖路段进行了现场勘验。
事故现场位于006县道5km+200m地段,有一男性公民被撞,且已死亡,肇事车辆逃离现场,现场遗留有一辆摩托车的前锁盖塑料碎片和脚踏、一块面包车型的保险杠塑料碎片、许多块黑色的小轿车保险杠塑料碎片,所有的遗留物上都粘有血迹。21时20分勘验完毕。
二、侦破工作情况
事故大队民警通过详细的搜集资料及走访工作,在1月13日下午13时许,将嫌疑人郭小云传唤至事故大队,其交代当天他晚18时在天门南站接人后回张港,行驶到事发地点时,与对面车辆会车,他是看到了路上有一团黑东西,以为是个垃圾袋,撞了一下也没在意,就直接开车回家了。1月14日事故大队请来湖北省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对郭小云所驾驶鄂R8J616车辆进行检验鉴定:在车的左前门上、后视镜和车辆底部都有血迹,现场遗留的黑色塑料保险杠碎片有三块与其车辆前保险杠的破损完全吻合。
14日上午11时,事故大队召开由支队领导参加的有关办案人员讨论会,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分析,会议讨论了二个问题:一是郭小云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能不能刑事拘留?二是死者的安葬、赔偿问题。讨论结果一致认为:郭小云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要认定其负此事故的全责,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1、郭小云的车与死者接触的部位是车辆底部,也就是说郭小云撞击的时候,死者是躺在路上。
2、现场目击者陈述,当时有四辆以上的车从那里经过,在郭小云前后都有车。
3、现场遗留物说明,有三辆车与死者有过接触。
所以不能确定郭小云是第一个撞击的。
会后,事故大队民警向我局法制办和市检察院有关部门进行了汇报请示,法制办和检察院的意见是:对郭小云进行刑事拘留证据不足,不能办理。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安抚死者家属,在征得当事双方同意后,进行了赔偿调解。
调解由民警主持,于1月15日上午进行,按照国家赔偿标准,郭小云对死者曹天顺应赔偿五万多元,而死者家属要求赔偿三十万元,郭小云愿意赔偿十六万元,而死者家属要求二十一万元,双方达不成协议,到下午17时30分,双方约定第二天再谈。晚上21时许,承办民警接到郭小云电话,郭小云说,死者方一直不让他回家,饭也不让他去吃,还打伤了他的弟弟。23时许,郭小云同意赔偿十九万元,而死者方提出十九万元必须立马把钱拿来,十九万拿齐就可以,到第二天就必须二十一万元,直到24点,易俊平说太晚了,明天再谈,死者方说再不谈了,今天没有钱拿来,再谈就要二十五万元,一分都不能少。
1月16日下午,死者侄子打电话至承办民警,要求再次调解,民警通知郭小云17日下午14时30分到事故大队调解,并电话通知了死者方,死者方说要他(郭小云)把钱拿来就谈,并说没有钱拿来就要去堵路、到网上“报光”等,民警进行了劝解,讲明了要依法行事。
17日下午14时30分,郭小云和他妻子、律师按时到达事故大队,死者方没有人到场。至此,此事故的赔偿协议至今没有达成。
我局交警支队对此案件高度重视,已组织强有力的专班约谈双方当事人,正在进一步调解之中。
天门市公安局
201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