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城镇户口办理独生子女证后可享受的待遇有:
1、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每年发给1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2、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由企业或市财政一次性奖励3500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工资加发5% 。乡镇企业和城镇无业居民的独生子女父母达到退休年龄时的待遇,省政府正在调研,还需等待。
3、独生子女为残疾的,对其父母按人月均不低于80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死亡的,按人月均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感谢您对人口计生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市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科
联系电话:0728--5226809
2011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