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高进:
您好!
《社会保险法》出台实施后,参保人员死亡待遇计发标准未相应配套。2012年7月25日,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人社发[2012]53号)规定:对2011年6月30日以前死亡的待遇按原规定执行,对2011年7月1日以后死亡的,暂按老的待遇标准执行,如果国家出台新待遇政策,根据政策结算差额。根据遗属意愿等新政策出台后一次性结算的人员可先登录信息,待新的待遇标准出台后一并结算。至于结算待遇的时间周期,当月来登记,下月可结算,如果当月月底来登记的需等下月养老金拨付终结后方能办理死亡待遇支付手续,因此周期稍长一些。
如因我们的工作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市人社局
201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