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老百姓”:
你好!
收到你的留言,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调查专班,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现将调查情况回告如下:
一、中介机构代办车驾管业务的情况介绍
为了规范车辆和驾驶人业务,更好的服务人民群众,2010年6月2日公安部下发了《整治车辆和驾驶人业务非法中介进一步落实便民服务措施的意见》的通知,按照通知精神,交警支队为落实各项便民服务措施,最大限度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方便群众办理业务,组织专班对我市中介机构进行了全面的考察与考核,最后确定众鑫、佳诚、双鑫、兴鑫等七家具备合法资质,社会反映良好的服务公司在车辆管理所备案,具有代办我市车辆和驾驶人业务相关服务的资格,服务的范围为:旧机动车辆交易、受当事人委托代办车辆上牌、年检过户、驾照年审。
同时,公安部《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办法》(公通字2005[33]号)第八条第七款规定,允许有资质并在车辆管理所备案的中介机构,代办车辆牌证业务,代办人员持证上岗。佳诚公司已办理了工商、税务、组织机构登记,并在车管所备案,具备从事中介业务的资质,可以依法开展业务。
根据公安部《关于加强机动车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等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08】190号)规定的要求,自2008年9月10日起,办理注册登记的所有货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以及载货类汽车底盘改装的专业作业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如果标识不全或标识模糊的,应当更换或补全,有些驾驶员对车身反光标识认识不足,对标识已破损的,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希望在车辆检验过程中不更换或不补全,这是不合法的,也是影响交通安全的重大隐患。
二、下一步打算
为了进一步落实公安部便民利民措施,规范中介机构代办服务,净化车驾管服务环境,保持车辆检测从业人员的廉洁性,交警支队清理利用职权为家属强拉保险、代办车驾管业务的民警和工作人员,对有家属参与车辆保险、代办业务的民警和工作人员,由局纪委组织一次集体诫免谈话。对群众投诉、举报交警支队民警和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家属强拉保险、代办车驾管业务,查证属实的,民警一律停职、轮岗,聘用人员一律解聘。发现内部人员有与非法中介、车托保托内外勾结违规受理车驾管业务行为的,民警一律调离岗位,聘用人员一律解聘。
天门市公安局
201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