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弟弟在乡镇一小学读书,每年都交学生保险50元(没有收据,但学校会开证明),弟弟于2012年6月意外烫伤,在天门没住院,只在家涂药,后伤口部位皮肤增生导致行动不便,于2013年2月到武汉进行了手术,术后于5月在医保局报销了手术中部分医疗费。
听说学生发生此类事故还可申请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给的说法却让我糊涂了:
2011年投保在中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解释该公司承保时间为2011年9月-2012年9月,期限还可延后90天,即到2012年11月。虽然意外发生在承保时间范围内,但手术时间是在范围外,不予理赔。
2012年投保在天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解释该公司承保时间为2012年9月-2013年9月。虽然手术时间是在承保时间范围内,但意外发生的时间不在范围内,不予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