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5日21:44分,在被投诉方门店购买和乐怡白桃乳饮料味配制酒,花费 11.9 元,后发现商品已过保质期(生产日期 2424.09.11,保质期 14个月,过期时长 24日),因购买时没有收取小票,和无其他证据。于2025年12月6日12:12分再次前往购买该商品。并保留相关证据。于是拨打沃尔玛总部电话,维护消费者正常的权益,商店接投诉后与我联系,称他们没有该批次的商品售卖。(那没有卖过该批次的话,我理解为,沃尔玛认为我拿不是当时购买的商品敲诈沃尔玛)与商家协商赔偿未果。
投诉请求:1. 责令被投诉方退还商品货款 23.8元;2. 责令被投诉方依据《食品安全法》第 148 条支付 1000 元惩罚性赔偿金;3. 对被投诉方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网友:西里
您好,留言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核查,商家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提供了相关凭证。因证据不足,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我局依法不予立案。后经双方自行协商,已达成一致。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5日
鄂公网安备 42900602000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