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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放行车辆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严重侵害了公共道路安全情况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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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报事由

皂市镇派出所(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在鄂R28381货车违法状态未完全消除的情况下,违规放行该车辆,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特此举报。

二、案件基本情况

1、车辆与挂靠关系:2020年4月23日,张金城将其自购的鄂R28381货车挂靠于举报人名下,举报人仅为登记车主,车辆实际管理及运营责任由张金城承担。

2、事故与违法事实:2025年11月7日,张金城驾驶该货车在天门市皂市镇与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及人员受伤。经核查,张金城存在两重严重违法行为:未投保交强险、车辆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安全技术检验。

3、举报人事前诉求:事故发生后,举报人向被举报人提交《关于请求继续扣留鄂R28381货车并对张金城予以行政拘留的法律意见书》,明确请求继续扣留该货车,直至张金城补办交强险、完成车辆年检及营运证年审,消除全部违法状态。

4、被举报人违规处置情况:张金城仅补办了交强险,未完成车辆年检及营运证年审,车辆核心违法状态尚未消除,但被举报人已擅自放行鄂R28381货车,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定处置程序,截止今天仍未年审。

三、被举报人违规放行的法律依据与不合理性

1、法定扣留依据未满足解除条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扣留车辆,直至违法状态消除。本案中,张金城仅补办交强险,未完成车辆年检,无法取得检验合格标志,违法状态未完全消除,不符合解除扣留的法定条件。

2、违规放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涉案车辆为大型货车,未年检意味着关键安全部件可能存在故障,且已实际引发交通事故,安全风险切实存在。被举报人在未消除该核心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放行车辆,可能导致二次交通事故,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法》“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立法宗旨。

3、未回应举报人合法诉求:举报人作为车辆登记车主,提交法律意见书明确阐述了继续扣留车辆的必要性,而被举报人未就违规放行行为向举报人作出任何说明,未依法保障举报人知情权与合法权益。

四、举报请求

1、依法撤销对鄂R28381货车的放行决定,重新扣留该车辆,直至张金城完成车辆年检、营运证年审,消除全部违法状态。

2、对被举报人违规放行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就调查处理结果向举报人作出书面答复。

2025-11-23 10:37
留言已被查看 1

网友“吸烟有害健康”:

您好!

您的留言收到,现回复如下:

1、事故的发生与认定。2025年11月7日,张金成驾驶鄂R28381大型货车在天门市皂市镇李场社区老汉宜公路,与刘某驾驶的鄂R1***3小型汽车发生碰撞,民警赶到现场进行勘查,并将双方车辆扣留。经查,刘某与张金成均持有相关驾驶证,鄂R1***3小型汽车状态正常,鄂R28381大型货车未年检。因该交通事故无人员受伤,且车辆受损轻微,11月9日双方协商处理,鄂R1***3小型汽车放行,鄂R28381大型货车因未购买保险被皂市派出所依法暂扣。

2、车辆放行的依据。2025年11月19日,张金成提供了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购买的交强险保单,保单号为PDZA202512900000118291,系鄂R28381大型货车挂靠天门天运汽车服务公司购买的保险,经民警网上查询,该保险是真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6条和《机动车登记规定》第78条第四项之规定,皂市派出所依法对张金成驾驶鄂R28381货车未按规定年检上路行驶予以处罚;同时责令张金成立即将车辆进行年检。

3、您提出的重新扣留车辆没有法律依据。关于鄂R28381大型货车营运证未年审的问题,皂市派出所已与您联系,作出解释,并告知您与交通运输部门联系处理。

           天门市公安局

                                              2025年12月2日

丁明辉 2025-12-5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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