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tianmen:
您好!
现关于您所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我市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后,享受待遇包括:1、门诊统筹待遇,即在约定医院就诊,一个年度内发生费用在30元以内由个人自付,30元以上的部分按50%比例报销,每天最高报销15元,一个年度内最高报销240元。2、住院待遇,在本市乡镇一级医院按85%报销,市直一级医院按80%报销,二级医院按65%报销,在三级医院住院按55%报销。
二、报销程序:1、在本市定点医院住院,凭身份证、参保缴费税票、社会保障卡(已领取者)办理相关手续,出院时结清自付费用即可。2、在异地住院,可以先联系市医保局(联系电话5231383)登记备案,住院终结后,提供住院有效收据、费用汇总明细、出院小结、身份证及缴费税票于每月第二周(报账周)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大厅医保待遇审核窗口办理报销手续;若在武汉市协和医院、同济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省肿瘤医院、亚心医院、武警总队医院、省中医院、省人民医院、中南医院等9家医院住院,可直接在医院办理报销结算手续。
市人社局
201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