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上午,我到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窗口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该不动产属于遗嘱继承(该遗嘱于2019年8月9日经天门市公证处予以公证),但窗口工作人员告知我,按继承程序办理。请问经过公证的遗嘱是不是具有完整的法律效力?
网友:开心猫
您好!您在市委书记专属版上的留言已知悉,现回复如下:
公证遗嘱是我国法律认可的合法遗嘱类型。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有高于自书、代书、录音录像等其他遗嘱形式的优先效力,被继承人后续订立的有效遗嘱,可直接推翻先设立的公证遗嘱。实务中,即便遗嘱完成公证,如存在处分他人共有财产、未给无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法定继承人预留必要遗产份额等问题,该部分财产分配条款自始无效。
此外,公证遗嘱仅客观记录被继承人生前财产分配意愿,不属于具有确权效力的法律文书,仅凭公证遗嘱无法直接办理不动产继承转移登记,必须通过全体继承人协商核验、公证继承或是诉讼确权等程序,出具继承权确认文书后,不动产登记机构方可受理过户登记业务。
因此,您需按登记窗口工作人员提示,提交非公证继承不动产权的相关材料后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天门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07月29日
鄂公网安备 42900602000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