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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1939号问题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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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贵局对21939号问题的回复,我还想咨询下,我单位是否在红冲2014年5-12月增值税普通发票后,是否可重新开具2014年5-12月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受跨年影响?谢谢
2015-2-3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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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税务局
市税务局
您好!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如您对我们的回复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直接拨打电话咨询,也可来我局相关科室进行咨询。联系电话0728-5237801。
陈建富
2015-2-11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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